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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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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那么,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能否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处理呢?表面上看,这种情况和商品销售中的“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类似,但和“买一赠一”相比较,根本区别在于:“买一赠一”是销售两个或以上的商品,其中一个或多个商品计价,其他商品赠送,是两个或以上的销售行为,价格分别计算,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而企业既从事货物销售业务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是一项销售行为,货物销售和应税服务是不可分割的,总价格只能一次性计算,免费提供送货上门销售货物,应当理解为货物销售业务同时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企业未对提供劳务部分单独收费。因此,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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